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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與11歲女童非法性交並拍攝不雅影片 兩男認罪 押後至4.29判刑

法庭事

涉與11歲女童非法性交並拍攝不雅影片 兩男認罪 押後至4.29判刑
法庭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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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與11歲女童非法性交並拍攝不雅影片 兩男認罪 押後至4.29判刑

2026年04月15日 18:40 最後更新:18:40

兩名男子涉於2022年與11歲女童非法性交及拍攝影片,另強迫女童口交並拍攝影片後傳送予其母親,2被告認罪,案件星期三(4月15日)在區域法院由辯方求情。其中,次被告代表律師求情時指,被告犯案時僅13歲,請求法庭給予緩刑或更生中心等非監禁式刑罰。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同意為次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報告,押後至4月29日判刑。兩被告保釋候判。

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同意為次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報告,押後至4月29日判刑。

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同意為次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報告,押後至4月29日判刑。

首被告吳銘揚,現年23歲,兼職店員,被控4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及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。其代表律師求情指,被告過去 4年一直奉公守法,無再犯同類罪行,家人今到庭支持。被告對家人因案件承受的創傷深感自責,懇請法庭考慮其悔意及家庭支持,酌情從輕量刑。

次被告現年16歲,學生,被控一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、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,以及2項發佈兒童色情物品罪。

其代表律師求情指,被告犯案時僅13歲,為初犯,當時出於對性的好奇拍攝一段短片,對行為深感後悔,並主動認罪。案發後4年期間,他一直循規蹈矩,邊繼續學業,邊兼職做救生員幫補家庭,懇請法庭考慮被告年輕、有悔意及認罪,給予緩刑或送往更生中心等非監禁式刑罰。

案情指,女童X於2010年8月出生;2022年,X在網上遊戲平台認識首被告吳銘揚,並成為情侶,曾多次告知對方自己年僅11歲。同年7月2日因颱風留宿小西灣邨首被告的住所,兩人當晚首次性交,其後數日再發生共約7次性行為,其中一次無保護措施,事後首被告強迫X服用事後丸,並在最後一次性交中偷拍影片,並拒絕刪除,稱「只供自己觀看」。

次被告代表律師求情時指,被告犯案時僅13歲,請求法庭給予緩刑或更生中心等非監禁式刑罰。

次被告代表律師求情時指,被告犯案時僅13歲,請求法庭給予緩刑或更生中心等非監禁式刑罰。

X與首被告分手後,在籃球場認識次被告,並告知自己年紀。2022年12月某晚,次被告將X帶到打鼓嶺坪輋村屋附近空地,要求X為他口交,過程中拍攝一段約20至30秒短片,X中途發現並表示不願意,次被告回應稱「只供自己觀看」。其後短片經WhatsApp傳送至X母親手機,X憑衣服及水晶飾品認出自己。

次被告2023年11月29日被捕時承認拍片「出於好奇和想留念」,他與首被告其後成為朋友,但因自稱X前男友的首被告不斷要求將影片傳送給對方,事後刪除影片。首被告2023年12月2日被捕,警誡下保持緘默。

案件編號:DCCC 545/2025

36歲男子稱因一名13歲少女吸引而主動結識,兩人到粉嶺某單位看電影後性交,期間男子以手機拍攝過程,少女其後向社工透露事件揭發本案。男子原被控強姦罪後獲改控,早前於西九龍裁判法院(暫代區院)承認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等3罪。辯方求情指,沒證據顯示被告知道女事主實際年齡,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星期五(5月8日)判被告監禁2年2個月。

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星期五(5月8日)判被告監禁2年2個月。

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星期五(5月8日)判被告監禁2年2個月。

案發時36歲被告劉澄宇,承認兩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,及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。

辯方求情指,心理報告顯示被告再犯風險低,並無戀童傾向,沒證據顯示被告知道女童實際年齡,案件中無使用暴力或恐嚇,被告被捕後主動招認拍片,之前亦沒刑事定罪記錄。

被告在內地出生,香港受教育至中四,任職文員,已婚但離異,育有一名11歲兒子,由被告母親照顧,母親長期患抑鬱症,被告本人患直性脊椎炎及哮喘。

李官判刑時指,被告與女童年齡相差23歲,被告在性交時沒使用安全措施,可幸X沒懷孕及患上性病,但被告卻拍下性交過程,更在同日不只一次與X性交。

李官續指,被告與X性交時拍下3張相片及3段影片,儘管沒拍攝到X的容貌及私處,亦沒將影片外流,聲稱僅屬私人收藏,惟仍不減其行為的卑劣性。X沒同意拍攝影片,被告卻為一己私慾犯案,無視罪行對X的影響。李官終判處被告監禁2年2個月。

控罪指,被告於2024年8月30日至8月31日期間,在粉嶺皇后山邨某單位,兩度與13歲女童X非法性交;以及製造X的色情物品,即3張相片及3段影片。

辯方求情指,心理報告顯示被告再犯風險低,並無戀童傾向,沒證據顯示被告知道女童實際年齡。

辯方求情指,心理報告顯示被告再犯風險低,並無戀童傾向,沒證據顯示被告知道女童實際年齡。

案情指,被告於2024年8月30日在天水圍一間快餐店與X搭訕,聲稱可帶X遊車河,X同意並上車,之後被告帶X到粉嶺皇后山邨住所。兩人起初在客廳梳化上看電影,其後轉移至睡房,兩人躺在床上,被告隨後脫掉自己及X的衣服,二人性交約5到10分鐘,被告無戴避孕套及在X體內射精;X見到被告拿著手機,察覺他曾拍攝性交過程。

翌日被告送X乘的士離開。X同年9月向社工透露事件,後報警處理。被告於10月15日被警方以強姦罪拘捕,警誡下稱「我同佢你情我願,我無強姦佢」,警方另從被告的電子裝置中搜出涉案的3張相片及3段影片。

案件編號:DCCC471/202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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